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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u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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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87
裁判書有寫"為警於96年11月14日經被告同意搜索後"
意思就是沒搜索票?

感覺上是警察因為某些原因知道這位仁兄捉片捉很大
而且有燒出來,所以用一些方法,可能打電話試探,確定之後。
直接登門拜訪,被捉的人由於不懂法律或心裡害怕就讓警方搜了
搜到東西,作筆錄..鑑定為侵權物...檢察官偵查庭後決定提起公訴
(檢察官基於盗版物是"光碟",可不需告訴乃論)
但是上了法院,權利人不出面,法官又判公訴不受理。
法官會不會是認為
盗版光碟-->有意圖散布或販賣--->公訴
盗版光碟-->個人使用--->告訴乃論

至於為什麼有這案子發生
會不會是警察只要把人移送地檢署就有業績?
老實說像這樣捉個阿宅並不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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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10-09, 09:40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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