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ragonQuad
Major Member
 
DragonQua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87
下載盗版+燒片也會被捉,要小心哦!

下載盗版+燒片.....這一定違法,但沒證據也沒辦法開搜索票。
剛看到一個裁判書,有人單純自己燒片也被捉了。
(權利人不告它...因此此件法院不受理 ....算好運?)

【裁判字號】 .................
【裁判日期】 970926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簡
字第...號)而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明知「Wii008賽車」等如附表所示44
種遊戲軟體,係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下稱任天堂株式會社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遊戲軟體程式著作,非經著作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自民國96年 4月24日後之某日
,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任天堂株式會社之
同意或授權,在其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街65號 5樓之住
處,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自大陸之不詳網站上下載上開44
套遊戲軟體至自己電腦後,再以自己所有之燒錄機重製上開
程式著作於光碟,嗣為警於96年11月14日經被告同意搜索後
,在其新店住處扣得重製之光碟共44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誤載為48片,應予更正)及燒錄機1台,因認被告涉犯違
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等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中贄引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部分,經蒞庭公訴人
當庭確認更正)。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6 個月內為之;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
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甲○○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
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著作財產權人為任天堂株式會社,
有鑑定意見書在卷可參,惟查,任天堂株式會社並未對被告
提出告訴,告訴代理人徐宏昇律師於偵查中明確表示對被告
  未提出告訴(97年度偵字第......號卷第15頁),經查,任
  天堂株式會社委任徐宏昇律師所為鑑定意見書內,並無對被
告提起告訴之意,有徐宏昇律師事務所任天堂鑑定意見書(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刑案偵查
卷宗卷第16頁至第19頁)在卷可稽,本件被告所涉違反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犯
行為告訴乃論之罪,著作財產權人任天堂株式會社既未提起
告訴,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引用
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惟著作權法第
91條第3項所指「犯前項之罪」,係同條第2項而言,不包含
同條第1項之罪,本件起訴事實既認被告非意圖銷售或出租
而擅自重製上開著作,被告自無涉犯該法第91條第3項罪嫌
,此部分業經蒞庭公訴人於97年9月25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表
示更正起訴法條,此部分自不在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月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後略)
     
      
__________________
ABK ABK YT CHANNEL
舊 2008-10-09, 03:25 P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gonQuad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