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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TIGER MASK
我想是個案吧,被人冤枉的確不好受,不過身為消費者,個人到大賣場都是只帶皮包與空的購物袋,去一般商店自動把背包拉鍊拉上,不貴重的物品放置物櫃,當天購物的發票隨身攜帶不毀棄,不是當店購買的商品自動出示安全人員…原因只有「避嫌」兩個字
個人亦是大賣場工作人員,店內失竊的東西實在太多,每天在賣場各個角落都可撿到失竊的空盒,種類更是包羅萬象,在這個彼此都互不信任的社會裡,你不認識我我也不認識你,也不要怪商家把顧客都當賊看,畢竟人的臉上不會有「我是賊」三個字,自己心安理得最重要,不是嗎?


不是個案喔,該間賣場前科累累

這次沒告成是因為應對的方法不對且條文用錯嚕


感謝nxxk網友在之前的討論串提供的相關條文,大家複習一下 :P

刑法第302條 (妨礙自由)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2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7條(非法搜索)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第一項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一九五條(名譽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舊 2008-08-21, 12:03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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