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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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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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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1
引用:
作者Crazynut
告訴乃論部份:因當事人不想拋頭露面遭受二次傷害,放棄起訴。

公訴罪名部份:法官大多傾向於輕判,無罪。

可以預料到的結局,好像是昨天的新聞…

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公訴<--->自訴

別把這兩組名詞搞混了,他們是不相關的
沒有公訴罪這種東西,別被記者誤導
__________________
別再罵法官腦殘了,他們只是依法審判;真正腦殘的,應該是那些不懂法律,卻又自以為是的亂報、誤導社會大眾的記者。
舊 2008-08-09, 01:35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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