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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zuno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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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zuno200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90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三款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而所謂「深夜」,雖係指淩晨零時至五時而言
惟所稱「噪音」,則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舊 2008-08-09, 02:51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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