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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so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明明是勞工為資方所工作的正常薪資,結果卻被巧立名目改為試用薪資,甚至還改成為取得工作經驗而自願無薪。

一方面當企業能公然違法少給(勞基法規定資方應給付勞方薪酬),另一方面企業就能不按時付款,或是利用勞工人頭而行避稅逃稅等犯罪勾當。舉例來說:

(1)本來企業招募應付薪資為3萬元,結果因為借口新人,所以只願實付1萬;
(2)然後還不一定在月底發放薪水,試用3個月後再一次付清(或是不給),也不是不可能;
(3)或者在扣繳憑單動手腳,名目上每月30萬,實際卻給現金1萬,美其名為高階主管節稅
或為無法取得憑證的交際費、廣告費出帳等等。

實際上不存在的期約並沒有保證,勞方即使答應免費30年工作,資方也沒有義務保證錄用或足額敍薪,枉費勞方一廂情願以為有大餅。

近年來多少正常企業變相減資(削減獎金或調降員工紅利),惡意拖欠發薪(某某停止營運之航空業或關廠逃亡),還有被國稅局查獲大規模僱用原住民營業接單逃稅(前幾大保險公司不乏缺席)。以上還只是正常的企業,至於經營狀況不如以上,或以詐騙為常業,那更不用提。

自願無薪員工一進門就協助企業違法,此即企業不把政府法定最低工資當成一回事,那其他法律還規定不能逃稅或不能從事非法行為等,想必企業更不會當成一回事。員工進入準犯法機構有什麼好得意的?
     
      
舊 2008-08-04, 01:31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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