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etor
新來的人事主管,為了展現他的價值,於是用各種方法手段:
1.把3節獎金從5000降到3000,這樣一來,馬上幫公司省了 2000X公司員工數。
2.加班從可以領加班費,改成只能報補休,然後又要在1個月內修完(實際上可以休機率趨近於零)。這樣一來,又幫公司省下了加班費。
於是他變成老闆眼中的優秀員工,從經理、資深經理、協理、...一直往上升(調薪)。
至於其他主管為何不反彈?3節獎金少個幾千對他們沒影響,主管職本來就是責任制,不能報加班。頂多幫爭取1個月內補休延長到可在2個月內補休(一樣,可以休的機率趨近於零)。於是在老闆眼中,成為會帶人的好主管,不久也升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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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二項,可向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勞基法施行細則(如果沒記錯是第三十四條第一,二款)裡也有規定,應休未休完的假,應折抵現金或是累假,而不是限定一個月內要要放完
另外勞基法內也有規定,每天加班0~2小時,應給予1.33倍的薪資,3~4小時,應給予1.66倍的薪資
支持告上去吧!~~
讓這種不懂勞基法,勞基法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法的人事主管被搞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