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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Mechaome
記得以前學的交通規則,亮起黃燈時,若車子還離路口一段距離,則減速停車。若車子若已達停止線(還是說無法保證能安全地在停止線前煞住-比如要緊急煞車才能停住地情況?),那就要加速通過路口。

樓主的案例,不是當事人不清楚。另外假設今天有個情況是,車子在到達停止線時突然黃燈(以前綠燈好像會閃一閃再變黃燈,現在都是直接變黃),那駕駛選擇繼續通過路口,但此時在側向還是紅燈地情況下,行人直接過馬路,然後被車子撞到...這情況算是車子通過黃燈路口而行人闖紅燈被撞?若是這樣的話,責任歸屬還是車子比較大嗎?

另貼一篇早期的交通案例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至交岔路口之停止線而號誌燈號已
顯示為黃燈,倘駕駛人仍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口,可否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零六...


所以我一直強調搶黃燈與否 不影響責任歸屬
問題是黃燈變紅燈後
立即喪失路權
因此為避免爭議雨搶燈號造成事故
黃燈轉紅燈後 才會多出三秒到四秒才會對向轉綠燈
沒想到變成更多人去搶那幾秒...
依據法令來看 如果變燈後發生事故
如果另一方還沒有轉為綠燈
那麼也是不依照號誌行進
這時應該就是跟無號誌路口之責任判斷相當
不過行人會佔優勢
因為通過號誌/路口/行人穿越道/校園
本來就該減速以及禮讓行人了
說要加速 是避免紅燈後卡在路口
而非說到綠燈前都保有路權
因此只有已經通過停止線者或是未通過但無法停止者才該加速
未通過者且能停止者 則應立即停止
因此遠遠看到黃燈還沒過線也要拼命加速過去
這其實是一種錯誤觀念
以速限50公里來看 應該距路口有10幾~20公尺以上者應該都可以停止的

不過法令又有規範
如果有指揮者
應以指揮者為準

目前號誌大部分都不會閃光綠燈了
不過綠到黃燈大概會有一秒左右的時差
所以看號誌沒燈號時就該警惕了
舊 2008-07-06, 11:19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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