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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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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pluswaterbay 
				從檢察官的角度,以強制方向起訴,才能主動出擊 
否則,變成告訴乃論,無人提告,檢察官一點辦法都沒有 
 
另外,陪審團制度,若在台灣,冤死是有可能,但是,輕罪重判,好像不會吧 
國外陪審團不是只能決定被告有沒有罪? 
判刑好像是法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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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決定有無罪''權在陪審團 
像上述案例,可能只是比較重的性騷擾罪 
但如果檢察官以性侵害起訴, 然後陪審認定''有罪'', 
就算最後法管以較輕的性侵害判刑 
也比較重的性騷擾還來得重,這就形成實質上的輕罪重判了 
所以有無罪的判決,也會影響實際的判刑
 
法官可以在一個罪項下有輕重裁量權 
但是不同罪項的有罪無罪卻是由陪審決定 
而且性侵害罪被列入紀錄,以後可能連找工作都會被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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