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usam.
新竹市政府民政局指出,內政部於96年5月4日修法通過將現行的儀式婚改採登記制,將民法第982條原條文內容「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始生效力。」
也就是說過去傳統結婚喜宴的婚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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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丁丁的條文,以後要是滿18歲的男女學子被愛沖婚了頭,不顧父母反對,找兩個好朋友簽名
就算完成結婚手續.
然後要是男的把家裡的戶口名簿偷出來,帶小女生去戶政所登記,就算開始生效.
我們的稅款到底都養了些啥麼樣的人才?
以後要把戶口名簿藏好,免的被兒子拿去"辦"一個媳婦回來...
(阿當作是在辦手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