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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引用:
作者影 子
以這次的事件來看
警方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從第二十五條 中可以看出
第二十五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你所說的情況
是在合法申請下
才可以圍住警局
而不是非法情況下也可以集會圍住警局


所以柔性勸離啊(一個一個說...)
還是說..一定要警局前排一排替代役男..再舉牌子警告...
(鄉民:我只是路過看熱鬧...我站後面一點就是了..)
最主要的原因是....沒有帶頭者..(東石鄉鄉長?被害者家屬?)

就像之前有人號召去總統府前散步...
也只能柔性勸離...再用拒馬圍起來封路....
東石鄉的情況...等拒馬運到....人也散了....

執法不能過當....
看到一名小偷偷東西...警察不能拿槍打死他
舊 2008-04-06, 12:49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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