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咕咕鳥
第二十五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第二十八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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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你可以烙200人...圍住警局
1.不能妨礙他人出入
2.不能有攻擊行為
3.不能有人帶頭喊口號...(有主持人負責人...會被罰)
4.不能阻礙交通
警方也只能柔性勸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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