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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引用:
作者影 子
你的意思是以暴制暴
那還需要法律嗎
比看那邊的拳頭多嗎
不要把非法的事
合理化


這...還不叫以暴制暴...
看過中國拿專頭砸小偷的手...的影片吧...
那才算...

包圍群眾沒有申請集會是事實沒錯...
但..誰要申請?也來不及申請..
如果群眾沒有做出攻擊警局的行為...
警方是不能強制驅離..(也沒人敢下令..)
沒有暴力行為...你是能怎樣?

集會遊行法
第六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第二十八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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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你可以烙200人...圍住警局
1.不能妨礙他人出入
2.不能有攻擊行為
3.不能有人帶頭喊口號...(有主持人負責人...會被罰)
4.不能阻礙交通
警方也只能柔性勸離...
舊 2008-04-06, 11:04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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