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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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19840831
中華民國刑法什麼時候有"公訴罪"這種鬼東西了?
有沒有熟知法律的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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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訴乃論之罪~
所謂告訴乃論係指此類犯罪,非經有告訴人合法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法律上均以「本章或ㄨㄨ罪,須告訴乃論」明定之的稱為「告訴乃論罪」。
另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一般人常見告訴乃論一詞,但不甚了解其意義,所謂告訴乃論係指此類犯罪,非經有告訴人合法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法律上均以「本章或ㄨㄨ罪,須告訴乃論」明定之的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姦,相**、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
另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2.~公訴罪~
公訴罪的意義:是一種刑事訴訟的方式。由代表國家刑罰權之檢察官來行使對犯罪實事之追訴,此即所謂「公訴制度」又稱為「非告訴乃論罪」。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對於犯罪之追訴,原則上由代表國家刑罰權之檢察官所行使,此即所謂「公訴制度」。公訴罪較正確用語應該是「非告訴乃論罪」,即如果某種罪行發生,檢察官會主動偵查刑事犯,然後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就是警察、檢察官等,不待告訴人之告訴,即會主動偵辦之罪。 (不管受害的一方是否提出告訴,檢察官都會代表國家主動偵辦並提出追訴)
http://tw.myblog.yahoo.com/jw!J37Nx_ebHhof95SP5.DlnSc_WK0AAD4-/article?mid=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