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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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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cetyl
根據第三項但書,涉及他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雖然可以證實為真仍會觸法請小心

刑法310條 加重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這樣看來好像台灣的新聞報章媒體都得被關了.........
舊 2008-03-04, 11:06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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