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hopkou
事由:
97年2月22日 A先生由於要出國 無法觀看電視
打電話(手機)委託我使用電視卡錄影2月25日 於"緯來電影台"下午4.55~7.00
撥出的 "今晚誰搞鬼"電影 剪輯除去廣告 並轉錄成DVD 1片
完成後DVD一片在97年2月26日 由本人(乙方)使用郵寄掛號 寄到甲方A先生住址 完成此次委託交易
PS:1.甲方A先生 以於出國前2月22號 將錄製影片"工錢" 匯入到乙方我的戶頭
2.我已經收到錢
3.我現在還沒開始錄影 也還沒開始剪 現在時間中午12:00
4.我不認識A先生 只有說過話 以及他的連絡資料
5.A先生 在我BLOG 知道我有錄影剪輯設備 並得知我連絡資料(MSN 信箱那些的)
6.因為此事 本人與關心我的家父 昨日發生爭吵
(大人的顧慮有時 往往是金玉良言 而且是對的)
A.如果這有侵權到 或有任何法律問題 我...
|
雖然討論好像結束了, 還是寫點我的看法.
錄影並且剪接掉****, 這叫做重製. 收對方的錢, 這叫做營利 (並不是說換個名目如紅包, 電費, 工錢就不叫做營利, 不然所有的商店都不必繳營業稅了?). 你重製一個有版權的東西, 並且有營利的事實, 那就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錄影機本身無罪, "合理" 重製他人的著作無罪, 一切的關鍵都在 "合理".
引述法務部網站的一段內容: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指出,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侵害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負民事責 任,另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規定負刑事責任,刑期最重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下罰金,如為常業犯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 十五萬以下罰金。
(http://hld.judicial.gov.tw/chuying/againstone.htm)
簡單的說, 你的客人應該要去找這個節目的著作所有權人, 花錢請對方幫他製作(錄影, 剪接)成他要的成品, 而不能找你. 你做了這件事情, 就害所有權人少了一筆生意, 所以你違法.
再舉個例子, 某甲在夜市販賣盜版光碟, 可不可以解釋成 "某甲備份他所擁有的合法影片, 然後將備份片無償借予客人, 而客人自發性贈與某甲走路工"?
撇開你的問題不談, 我怎麼直覺這是網路釣魚或者同業打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