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97年2月22日 A先生由於要出國 無法觀看電視
打電話(手機)委託我使用電視卡錄影2月25日 於"緯來電影台"下午4.55~7.00
撥出的 "今晚誰搞鬼"電影 剪輯除去廣告 並轉錄成DVD 1片
完成後DVD一片在97年2月26日 由本人(乙方)使用郵寄掛號 寄到甲方A先生住址 完成此次委託交易
PS:1.甲方A先生 以於出國前2月22號 將錄製影片"工錢" 匯入到乙方我的戶頭
2.我已經收到錢
3.我現在還沒開始錄影 也還沒開始剪 現在時間中午12:00
4.我不認識A先生 只有說過話 以及他的連絡資料
5.A先生 在我BLOG 知道我有錄影剪輯設備 並得知我連絡資料(MSN 信箱那些的)
6.因為此事 本人與關心我的家父 昨日發生爭吵
(大人的顧慮有時 往往是金玉良言 而且是對的)
A.如果這有侵權到 或有任何法律問題 我會全數退還A先生給我的"工錢"
B.如果這事並無不妥 我想接受委託 我該如果保護我自己 並讓家父不擔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