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edric_maik
為何不直接說判終身監禁,102年不就關到死一樣嗎?
看來,台灣的法律是該好好修一修了,不然有些犯法者都一犯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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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美國是把嫌犯這樁犯罪所違反的法規全部起訴, 再一件件定罪
有些罪輕有些罪重, 102年是把11條確定的罪名刑責加起來加到的
換句話說在美國如果酒駕被警察攔,卻不停反而加速逃逸,最後被抓就有可能因
1. 酒駕
2. 超速
3. 沒照警察指示停車
4. 危害公共安全
5. 公物損毀(如果有撞壞東西)
6. 襲警(如果被追時有故意急煞車用屁股去撞警車)
7. 非法持有武器 (如果在車上搜出槍)
8. 毒品運輸 (如果有毒品在車上)
9. ...
10. ..
一直列下去
這樣列完之後再看看哪些定罪, 哪些罪名不成立
所以在美國會聽到有犯人被判好幾個終身監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