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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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聰明的想法!
想規避法條的小漏洞.........
但是...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勿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倂科新台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並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光碟可是是散布就會惹上麻煩喔!
你不會想說~你不知道台片是盜版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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