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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法 3年後公私立學院學歷才可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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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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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12
憲法第十七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力。
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之自由權(第7~22條),除非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立法院搞擴權嗎?不知道立法用意在哪?沒有違憲嗎?
2007-12-22, 10:41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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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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