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mavrick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256
引用:
作者allenroy0414
違規和肇事主因是不同 今天的事件 不是因為記者佔道 而害司機不小心撞上
今天是司機 "故意" 去撞...... 請注意是故意......
今天他就算沒站在馬路上 司機想故意去撞 你站在哪 他都會開過去
拜託別再把 違規和肇事主因 混在一起吧ㄒ.ㄒ


引用:
作者allenroy0414
這當然算是被害人=.=
事情發生跟他違不違規沒關係.......
今天除非他突然衝出來佔用車道 害司機撞上他 他才是當事人....
現在是司機 擺明了故意衝撞.........

ㄒ.ㄒ 如果你騎車 停在紅線 很靠邊邊 有各酒醉駕車撞上你....
妳認為這件事情 應該各負一半責任 雙方互相賠償自己的損失就好?

違規跟肇事主因 是不搭嘎....的


就事論事,這樣擴張是無法釐清責任的!

如果,司機故意衝入廣場、人行道、或其他〝車輛沒有路權的地方〞,
我想,今天這個主題就不會有熱烈的討論,我也不會打這些跟你討論.....

今天,事情是發生在道路上,車道上,一般行人沒有路權,有事故發生行人是要負責的,
今天,司機有責任,記者也有責任,比例多寡不是你我能判定的,是法院認定!

今天,司機故意在道路上撞人,那記者是否也故意擋在車道上,所以,我說他是當事人,
而且,更明顯的,司機已經在衝撞了,你記者還衝到車前,這部分的行為不該被忽略,
也是他被撞的原因之一,所以,你說記者有無責任?

第二個問題,沒錯,我如果站在車道上,我要負責,責任的多寡是法院認定。

其他非一般行人,如警察,他是公務需求要站在道路上,當然有是他不用負責,
另外有某些施工單位,則必須提前向主管機關提出道路使用申請,如我有遇到的使用巷道,
就要3天前向鄉鎮市公所申請,使用時還要擺放警告、示標誌、並且穿著警示背心,派人指揮等等!

另外,事件中,被害人是當事人,但當事人不一定是被害人,加害人也是當事人,
我會用當事人來看這個記者,是希望不因為〝被害人〞這個會引起同情的名詞,
模糊或掩蓋記者在這件事上的責任!
     
      
舊 2007-12-07, 08:33 PM #13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avrick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