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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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sxx
有個問題不太懂耶!!
那民法的條文是:
第一一三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那這樣遠房的親戚掛了,關我們什麼事呢???? 如果不是在這幾個關係內??
這樣也須要去辦限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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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個誇張的例子:假設某人爺爺的妹妹的女兒欠債跳樓自殺,這關係夠遠了吧!
假設他未婚,是獨子,自殺後老媽受不了打擊,跟者重病身亡。
那債權會因為死亡的先後順序,就不小心移轉到這個人的爺爺,過沒幾天爺爺壽終正寢,這時候債權又會自動轉移到某人。
某人只注意到爺爺生前有一筆房子,很高興辦繼承。
那就不小心中獎,誰叫他爺爺比他妹妹晚死幾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