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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yang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328
引用:
作者cucubird
喔...那有件事要確認......
如果紀錄上講師是該科長....
但是找了職員代講....
這個就在灰色地帶了

如果記錄上是該職員是講師
但科長把錢領走了...
這就明確違法了...


辦法上講師是「某甲」,但不克前來,因此叫職員代講,再於記錄及簽收單簽科長名字。
這樣是違法還是灰色地帶?
舊 2007-11-16, 03:54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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