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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cu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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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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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
沒吧...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第八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 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如果只進口軟體,需著作權人同意 (87條四項)
但是如果自己帶回自用...在一定數量內也算合法(87條之1三項)
跟硬體一同進口...也是合法...因為wii的遊戲光碟並不能在別台遊戲機上使用(ps3)
(87條之1四項)

硬體沒有著作權...有專利權...
要不然...網路上一堆水貨相機賣家...都死定了...
舊 2007-11-16, 12:46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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