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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claire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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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76
引用:
作者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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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若使用水貨充當獎品,已經觸犯《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由於Wii機器本身應該亦包括部分電腦程式著作在內,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且非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依法視為侵害著作權和製版權。因此,業者如輸入俗稱的「水貨」,就已違法著作權法,如再將Wii作為營利之用或活動獎項,是觸法的行為,可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之ㄧ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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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是"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消基會的著眼點是"未經授權輸入wii裡面的電腦程式著作" 違反著作權。
但是第八十七條之一其實列舉了4款例外的規定,其中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由於wii裡面的程式並非原件,而是屬於複製到每台wii裡面的重製物(母版外的軟體屬重製物),根據第三款可以輸入一定的數量而不受第八十七條的限制。
再者wii裡面的程式屬於第四款的"附含於機器的重製物",只要使用或操作時沒有重製的行為,也沒有第八十七條違反著作權的行為。

綜上所述,單以消基會文中"wii裡面的程式"來說,如果wii的水貨是跑單幫隨著行李帶回的,加上沒有散佈(wii的作業軟體無法散佈),其實是可以允許輸入一定的數量,而此數量由主管機關訂之。

(二)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之ㄧ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賣wii的水貨又沒有重製,用這條擺明就是單純拿來嚇人罷了∼

水貨輸入的管道我是不清楚
這部份可能還有疑義
不過單以wii裡面的電腦程式來說
告起來誰輸誰贏還不知道
但是一般人總是不想跟官司扯上關係…
所以像xx國際的作法還是會有可趁之機…

(三)
如果對著作權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下面兩篇文章,以防範法律蟑螂…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1116&from=board
http://epaper.hrd.gov.tw/65/EDM65-07.htm
舊 2007-11-16, 12:41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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