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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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假設一位公職的科長,自已為研習活動的主辦人,叫底下的職員充當講師上課,再以自己的名字簽鐘點費請領單,將鐘點費匯入自己郵局的帳戶。
問題1:請問這位科長有沒有犯罪?是否犯了「以職務之便,不當詐取財物?」
問題2:假設有罪,請問這位科長如果說這是行政慣例,是否免起訴或緩起訴?
問題3:假設有罪,但如果這位科長辯說已將鐘點費領出,並以現金直接交給上課的職員(但沒有現金簽收單及目擊證人為證),這樣科長是否會被判無罪?如果還是有罪,這位被指派去代為上課的職員有沒有刑責?
謝謝您!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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