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mic
插一句話
不用管購物網站上他們的退貨條件寫的條件是什麼東東
只要和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相抵觸就是無效
可得知網購消賣者是有所謂的七天猶豫期,得在七天以內不負任何理由解除買賣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根本沒有規定退回商品是不是拆封,哪有什麼電腦軟體、程式、耗材....等等不能退的。
凡是從網路購來的東西就有七天猶豫期,
不給退就拿著法令找消保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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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業者主張軟體等數位化商品
只要拆封已有使用智慧財產之虞(著作權法第37條)
所以一經拆封即視為接受該軟體之授權條款
由於消保法並未詳細規範商品的性質
所以此部分屬於廠商片面條款可能較容易產生爭議
消保法沒講清楚
但其他法令有規定
找消保官或上法院吧
甚至如果軟體有試用版的話
也可能被視為不在規範中
查本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總之..法律是死的
怎麼解釋是活的
有問題問廠商
不滿意廠商就找消保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