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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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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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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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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ladelin
既然當初有不會當夜班的規定, 現在就應該繼續,
若因男女平等跟職責所在要恢復夜班執勤,
則當初考入的女警應可視其意願調配是否當值夜班
修改後考入者則須當值夜班

這麼簡單純粹然諾問題, 何需男女互相蔑視?


這不算是契約或承諾的一部分, 公務人員本來就有配合政策或命令調動的義務

除非是影響到其身份或財產等重要權益, 才有信賴保障的適用

例如不配合夜勤就開除就不合理, 但不配合夜勤考績不好是沒得申訴的
 
舊 2007-11-06, 12:42 P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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