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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5,附民,238
【裁判日期】 960119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附帶民訴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林 純
蔡玉鳳
沈敏華
吳雲霞
廖彩鋆
桂秀珍
陳莉萍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乙○○
甲○○
戊○○
達)
丙○○
張琬玲
林來旺
號8樓
林志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
王致富
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訴字第855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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