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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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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5,附民,238
【裁判日期】 960119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附帶民訴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林 純
      蔡玉鳳
      沈敏華
      吳雲霞
      廖彩鋆
      桂秀珍
      陳莉萍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乙○○
      甲○○
      戊○○
           達)
      丙○○
      張琬玲
      林來旺
           號8樓
      林志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
      王致富
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訴字第855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舊 2007-11-06, 07:47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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