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己○○任鴻哲公司名義負責人,並按月
支薪,防止循公司登記資料外追獲真正負責人。另午○○與
丙○○共同謀議詐財,而以午○○之名義,由丙○○偽以羅
佩珍之名義充任午○○之代理人,向瀧興發資產股份有限公
司承租位於在臺北市○○區○○路2段100號6樓處所,因認
被告己○○及午○○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
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
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參、己○○部分:
訊據被告己○○堅詞否認與鴻哲公司有何相關,並辯稱:在
94 年5、6月間,幫一位香港人「阿文」承租台北市○○路○
段267號7樓房子,並沒有拿到任何好處,阿文有拿伊身分證
去影印,後來阿文才告訴我被他們詐騙公司當人頭,我才去
大安分局備案等語。並當庭指認「阿文」即為同案被告劉匯
無訛(原審卷二第164頁反面至165頁)。且依台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安分局函覆之94年6月3日新生南路派出所備案資料一
份所載(原審卷二第169至170頁),被告己○○(報案時原
名沈富強)確實有向該所報案。而劉匯等人之詐騙行為又均
發生於報案之後(詳見附表二),益證被告己○○並無與劉
匯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雖公訴人認被告己○○有按月支薪
,然為被告己○○所否認,公訴人則未提出相關之證據方法
,亦未證明被告有何幫助劉匯等人詐欺之犯行,參諸被告劉
匯等人之詐騙手法,均係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名義開立公司
行騙,以防止警方循公司登記資料追查真正負責人,應認被
告己○○所辯並不知道鴻哲公司之詐騙行為等語,應堪採信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其他之詐欺行
為,並恃以為生,不能證明被告己○○犯罪,原審為無罪之
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
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則退
回由檢察官另為處理。
肆、午○○部分;
訊據被告午○○堅詞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辯稱:有一
個胖胖不高的女生(後當庭指認為丙○○)跟我借身分證辦
電話,隔天就還給我,並沒有告訴我要做什麼,我不認識字
,怎麼開公司等語。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丙○○結證稱:因
為午○○欠我賭債,所以我就向午○○借身分證給我去辦一
些事情以抵賭債。午○○事前不知道我將他身分證拿去租賃
房屋,我將身分證還給他的時候有告訴他,他聽了很生氣,
也不知道我申辦電話及租屋之目的等語(原審卷三第158 至
159 頁)之情節相符。顯然被告午○○事前並不知道遭丙○
○冒用身分證影本租屋之事,自難認被告有何詐欺或幫助詐
欺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其他
之詐欺行為,並恃以為生,不能證明被告午○○犯罪,原審
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任
意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68條、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
、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
、第210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40條、第55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中華民國刑法 (舊 88.02.03 以前)第340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舊 2007-11-06, 07:45 AM #3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arksnow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