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a8628
Golden Member
 
a862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以勤的大腿上
文章: 3,187
引用:
作者sutl
我一直覺得我國刑法中的殺人未遂跟殺人罪很奇怪,是以被害者死了沒有為依據,而不是以行兇者的動機方法來辦一級謀殺二級謀殺。

如果狠砍被害者70餘刀,結果被害者大難不死叫殺人未遂,只捅被害者腹部一刀死亡叫殺人罪,這會不會太奇怪了點?

如果上次那個被拖行6km的年輕人大難不死只是殘廢,那求處的刑責就會完全不同,這實在是太不合理了



林曉培 無照酒駕 撞死人被法院求刑1年2個月 , 那位敲人的機車騎士 會不會很賭籃................球

因為這樣的判例反而在鼓勵大伙,若要殺人:將自己灌醉茫茫, 油門踩重點,看到仇人
用力撞下去,沒死繼續拖行.....反正獲判的刑期一定還比你拿砍刀還輕.
     
      
__________________
假如沒有妳的允許,不能說「愛」,
那麼,至少我可以說「喜歡」。
是的,我喜歡妳 這一回,不請求妳的原諒。

舊 2007-10-12, 11:16 AM #1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8628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