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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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紫薰
恕小弟也直言
這心態真要不得是沒錯,但是...
有多少家公司是摸著良心在經營的
又有多少家公司是靠著黑心在經營的
既然醜話都說在前了你還想繼續做,面試官當然不會阻止你"千萬別來做,我們公司不是正派經營的"
另外
勞基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最後一段附註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既然我們已經明文規定外加口頭醜話說在前"工作日數未達一星期者不給薪"
如果你(勞工)同意且肯做下的話就是達成共識
你說要告,該如何告?這種明文規定你都同意了且也簽下去了,你要怎麼告?
並不是說你是文盲就可以這樣把你吃得死死的
人家另外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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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片面自行解讀,就是有太多的雇主會像您這樣去亂解釋法令,或是聘到類似人員,造成壓榨員工而不知....
既然是在同一條文,上下文的關係很重要,麻煩先去把眼睛洗一洗,前文看到後面吧
不要單純去看 "勞雇雙方另有約定這句"
上下文的意思,明明在薪資給付上,可以以其他實物支給,不受限於貨幣支給
和完全不支給是二回事
麻煩您去和勞委會說貴公司名稱,然後說你們這麼解釋並如此對態員工,看勞委會怎麼回應吧...
看不懂法條沒人會笑,不懂裝懂亂解釋.....讚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