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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50
引用:
作者hareluya6510
1. 警力有逮捕一名要衝撞員警的全統吳姓司機
2. 不該過份的引伸一個新聞事件
3. 有犯罪事實,還有法律途徑可以解決
4. 暴力抗爭該譴責的是施暴者而不是什麼事都推給政府,政府解決的是人民的事務,但不包含幫你喬利益的分配!但是只要有人犯罪就逮捕(ex:打人、鬧事),這一點連爭辯的餘地都沒有。

太鄉愿了........
真這樣民國八十多年那次全民對幹
著會真搞的台北像個火燒島樣...
 
舊 2007-09-30, 04:56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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