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eonidas
這篇文章最糟糕,最應該被幹譙的地方,在於它把兩個東西混為一談。
要討論社會集體意識可以,但這和刑罰有甚麼絕對相關性?
如果今天大家都同意,性侵害是對一個人「人格」的重大侵害,其痛苦程度非一般人能忍受,那麼對加害者處以較重的刑罰,又有何不對?這和對被害者的歧視有何相關?
你不能說被害者會痛苦的主因是社會,社會頂多是加強被害人的痛苦。有人(不論男女)天生對性侵害沒感覺的嗎?有人天生就覺得性器官和其他器官沒兩樣的嗎?那你夏天幹嘛穿褲子?游泳為何要遮掩?真是莫名其妙。
人天生看到美食就想吃,看到大便會落跑(不要拿極端少數的特例來反駁)。這是人性,根深砥固。對於性的感受遠較其他事不同,這是千百年來演化的結果。今天人的正常反應就是那麼痛苦,你要一句話去改變淡化它,辦不到。
R兄講得很好,或許被害人需要的真的是撫平,而不是打抱不平,甚至是更糟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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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要分成兩部份來思考, 一方面是對於加害者的部份, 一方面是對於受害者的部份.
坦白說, 集體意識對於加害者的部份著力很多, 不管是道德還是法律上的; 但受害者就比較難辦.
加害者的部份, 我認為重點不在於刑�**椄O不重, 而在於加害者是否有無犯錯就是要接受懲罰的覺悟, 我個人是覺得有悔悟之心的人, 應該要知道這點, 卻極力去爭取減少懲罰, 某種程度上是自相矛盾的.
自然, 表現良好給予悔過的機會也是可以的, 只是古人說的好, 因為獎勵少, 所以獎勵才珍貴, 假釋機會少, 所以假釋才會讓人努力悔過. 我是覺得現在太講人權了, 對罪犯講的人權也過多, 明明因為犯罪才需要剝奪一部分人權, 又對犯罪者講過多的人權, 把坐牢搞得像渡假, 誰會真心悔過啊!?
原來法律的目標是讓犯錯的人悔過, 現在反而倒過來, 悔過是手段, 假釋才是目的....
懲罰或判刑的輕重, 不是重點, 重點是執行是否公平徹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