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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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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糟糕,最應該被幹譙的地方,在於它把兩個東西混為一談。
要討論社會集體意識可以,但這和刑罰有甚麼絕對相關性?
如果今天大家都同意,性侵害是對一個人「人格」的重大侵害,其痛苦程度非一般人能忍受,那麼對加害者處以較重的刑罰,又有何不對?這和對被害者的歧視有何相關?
你不能說被害者會痛苦的主因是社會,社會頂多是加強被害人的痛苦。有人(不論男女)天生對性侵害沒感覺的嗎?有人天生就覺得性器官和其他器官沒兩樣的嗎?那你夏天幹嘛穿褲子?游泳為何要遮掩?真是莫名其妙。
人天生看到美食就想吃,看到大便會落跑(不要拿極端少數的特例來反駁)。這是人性,根深砥固。對於性的感受遠較其他事不同,這是千百年來演化的結果。今天人的正常反應就是那麼痛苦,你要一句話去改變淡化它,辦不到。
R兄講得很好,或許被害人需要的真的是撫平,而不是打抱不平,甚至是更糟糕的「帶著侵略性的同情」。但是這種觀念不是一天兩天做得到的。更遠遠不是「把刑罰降低,然後好像這樣就可以讓性侵害『看起來』沒那麼重要,所以被害人可以不用那麼痛苦」這種極端阿Q式的想法可以解決的。要怎麼讓大家建立正確的觀念還有待努力,可千萬不是這種「國王新衣」式的混淆視聽、似是而非講法可以辦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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