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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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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
引用:
作者amd21456
那個不叫遊民了
那算職業小偷了
那位店長是被那位小偷,長期偷竊才受不了
送警局很多次了,警察局也拿那個小偷沒辦法
如果法律有用的話
我想那位店長,也不會這麼火大吧


台灣的法律到底是哪理出了問題?

一個慣竊居然可以被送警局很多次,警察局也拿那個小偷沒辦法?

偷竊不是公訴嗎?而且這樣累犯可以加重其刑了吧?

可以這樣偷還不用關很久,台灣的法律到底是在保護誰?
舊 2007-09-29, 12:14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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