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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尼爾_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327
引用:
作者色即是空
至於厲耿桂芳遭媒體報導銷單,經交通大隊清查,議員因為要更換座車,發現有2005年罰單未繳,由於罰單是寄到戶籍地而非居住地,因此向裁決所透過申訴管道申訴成功免罰。

這句話是說...以後只要居住地和行照上登記的戶籍地址不同
就可以沒收到罰單為由去申訴,然後不必繳款嗎?
不是應該頂多滯納金的部份取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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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因事實傷感情
莫因謊言得安慰
舊 2007-09-28, 11:14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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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尼爾_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