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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我撿到1隻不到1歲ㄉ黃金獵犬 想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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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ON1224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747
引用:
作者
nhair
刑法上有關財產的犯罪,全部只處罰故意,因此你必須要清楚的知道這隻狗是有人養的,或是對於這隻狗是否有人養並不在意,才有可能構成本罪
還有,關於你的情況,可能構成的犯罪是「侵佔遺失物」,而非「竊盜」;而侵佔遺失物有要求「意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這句話的意思是說,你撿別人的狗是為了要「據為己有」才可能構成本罪,若只是暫時收留、予以照顧,應為「暫時使用」,並非「所有」,不會構成本罪
在主觀構成要件上必須「故意」與「意圖」均具備,方可構成本罪
請問在法律上,寵物也算是財產的一種嗎??
2007-09-22, 07:39 PM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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