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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非常急.....老闆不願給付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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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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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954
引用:
作者
ks_stone
注意錄音錄影前盡量有告知的動作,謹慎使用.
但依民國八十八年公佈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私人間得監錄他人之電話通話者,
必須是通訊之一方
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為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105042701078
自己側錄是OK的.
2007-09-14, 11:38 AM #
41
sw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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