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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_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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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383
注意錄音錄影前盡量有告知的動作,謹慎使用.

但依民國八十八年公佈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私人間得監錄他人之電話通話者,必須是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為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105042701078

找勞工局是最好的方式....

PS:還有一篇可以參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206042309342
舊 2007-09-13, 03:08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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