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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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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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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55
初步看....
檢察官的問題比較大
既然有些法條是相斥的....檢察官當然不能矛盾在先

所以把他當成"共同正犯"(還是正犯?)起訴

而成之所在,敗之所在>>>證據沒有得到法官認同
法官也點出來了

至於檢察官的證據力
甲乙有無串供
當事人的舉證....都是法官衡量的重點

至於其後續行為應是另罪吧

其他的,我就不多猜想了

法官終究不是當事人角色
反而檢察官代表"當事人"(從這著手才是)
     
      
舊 2007-09-07, 11:50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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