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oxtm
現在問題在於..如果檢察官的確沒有引用這兩條起訴..
基於『不告不理』的原則..法官沒必要追加這兩條下去..
為什麼檢察官不引用?
如果檢察官有引用這兩條起訴..卻被法官以以上判決書內容否定..
為什麼不是共犯卻依然不受這兩條制裁?
這相關的法律諮詢你應該去尋求正式的管道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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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的發文可以幫助你有點感覺 ..
想走正當管道訂別人罪..要靠的結實的證據..
而不是說服不了法官的"乙方有幫助逃跑有分贓.. 所以一定是預謀搶劫的"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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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很想被說服~但是如此狗屎法律.....呵~
有些事確實要強而有力的證據~~但這個...我想半天真不知道有什麼東西能證明乙方他知情
的強力證據
在 B男 "面前" 搶劫 -- B男不知情搶劫
搶到後吹油門快溜--B男不知情是搶劫
A男搶到然後分髒給他-- B男不知情搶劫
這種事既沒書面簽字也沒實體物證~找耶穌拿錄音帶嗎....
是的~~要證據......找鬼拿~7月剛好有門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