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我愛E奶
而另兩條因為需要嫌犯不是共犯的情況下才能告.. ?????
所以"共犯" 分髒款 ......無罪
共犯協助逃逸.......無罪
法律真是偉大到不行阿!!小市民真是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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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漏了一句 『搶奪案共犯成立....有罪』 ...
判決書是這樣寫的
"況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使犯人隱蔽罪之成立,以行為人非該犯人所犯罪行之共同正犯,而使之隱蔽為要件,另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亦以行為人非原竊盜等犯罪之共犯而收受之為前題"
為啥要有這兩個要件及前提..我國法律中哪裡明訂了這兩個要件及前提..我也不瞭..
也許是觸及了「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吧??..
例如搶銀行的共犯的確不需在追加分贓及藏匿主嫌等刑罰..
現在問題在於..如果檢察官的確沒有引用這兩條起訴..
基於『不告不理』的原則..法官沒必要追加這兩條下去..
為什麼檢察官不引用?
如果檢察官有引用這兩條起訴..卻被法官以以上判決書內容否定..
為什麼不是共犯卻依然不受這兩條制裁?
這相關的法律諮詢你應該去尋求正式的管道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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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的發文可以幫助你有點感覺 ..
想走正當管道訂別人罪..要靠的結實的證據..
而不是說服不了法官的"乙方有幫助逃跑有分贓.. 所以一定是預謀搶劫的"的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