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oxtm
收受贓款為真
協助逃逸為真
分別觸犯了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使犯人隱蔽罪] 及 [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
而不是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之共同正犯]
換句話說.. 使犯人隱蔽罪 及 收受贓物罪 及 搶奪罪 是三件事情..
因「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使的搶奪罪無法成立..
而另兩條因為需要嫌犯不是共犯的情況下才能告..
所以乙嫌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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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兩條因為需要嫌犯不是共犯的情況下才能告.. ?????
所以"共犯" 分髒款 ......無罪
共犯協助逃逸.......無罪
法律真是偉大到不行阿!!小市民真是難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