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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Smile

引用:
作者米蘭風格
請問不認同樓主的幾位,換做你是當事人,對於法官判被告乙XX無罪,
會百分百心服口服認同,即使你明知道被告乙XX有意預謀的,是嗎?

看情況...如果對方態度不差..也還沒太陷入
可能直接和解連訴訟都免了..

如果對方是一副不知悔改樣..
當然是準備他有意預謀的事證..上訴到底..因為覺得他沒有得到對應的懲罰..

拿不出事證當然是乖乖認命啦 .....
拿不出證據本來就別想使用正當管道解決的不是

說真的..今天如果親友沒事..財物也大半取回來..
對方除了悔意以外也在賠償上展現誠意..
的確沒一定要把處在灰色地帶的人往黑色地帶的監獄推進去..
沒必要去結這種仇壓 @_@ ...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收了髒款+協助逃逸
若這樣不算知情
要什麼叫知情的"證據" 請教一下?
親口認了?他不是笨蛋吧...


well ..
是我的錯..
為了版面不要太誇張..也為了你的隱私權..
我沒把起訴書貼完...

引用:
作者起訴書 無罪理由 第五段
(五)末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固載有被告乙○○駕車協助甲○○逃逸與事後分贓之行為,然公訴人係以被告乙○○與甲○○係搶奪犯罪之共同正犯為前題,而為上開記載。易言之,公訴人上列記述之真意係在說明被告乙○○之搶奪犯罪行為分工與共同正犯內部關於所得贓物之處分,而涵括於所起訴之搶奪犯罪之內,並無指述被告乙○○另犯使犯人隱蔽或收受贓物之犯行。況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使犯人隱蔽罪之成立,以行為人非該犯人所犯罪行之共同正犯,而使之隱蔽為要件,另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亦以行為人非原竊盜等犯罪之共犯而收受之為前題,是以使犯人隱蔽或收受贓物之犯罪,於性質上無法與搶奪罪之共同正犯併存,則公訴人既以被告乙○○係甲○○搶奪犯罪之共同正犯而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犯罪事實自無指述被告乙○○有使犯人隱蔽或收受贓物等犯罪之可能。從而被告乙○○所涉使犯人隱蔽及收受贓物等犯罪,顯不在起訴範圍之內,本院基於不告不理之刑事訴訟原則,依法無從併予審理,此部分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收受贓款為真
協助逃逸為真
分別觸犯了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使犯人隱蔽罪] 及 [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
而不是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之共同正犯]

換句話說.. 使犯人隱蔽罪 及 收受贓物罪 及 搶奪罪 是三件事情..

因「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使的搶奪罪無法成立..
而另兩條因為需要嫌犯不是共犯的情況下才能告..
所以乙嫌被判無罪..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補充一點
A男搶劫時是在 B男 "面前" 若不知情應該馬上下車~不協助逃逸 或 不收髒款
這種案子難不成要B男 事前在紙上簽名蓋章說 "我們一起要去搶劫摟" 才叫證據 ?
這種都無罪~那股票內線交易應該沒人會被抓吧~買了股票也不能證明一定知情~


因此延續前面的論點..
協助逃逸 收受髒款 及 搶奪包包的共犯 是三件事情..前兩件成立不代表第三件也跟著成立..

如果今天甲乙兩嫌是直接高速飛車搶劫你女友的話..當然這樣判是誇張..
但今天是甲嫌先搶奪後在夥同乙嫌逃跑銷贓..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的確"搶奪罪的共犯"值得商榷..
如果他打死不再法官面前承認有預謀..
法官的確是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搶奪罪共犯不是?..

=============
法官應該是希望檢察官改用 使犯人隱蔽罪 及 收受贓物罪 進行起訴..
不過因為本篇都在討論 "搶奪罪" 的問題..所以小弟之前也沒著墨了..
舊 2007-09-07, 05:22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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