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我愛E奶
收了髒款+協助逃逸
若這樣不算知情
要什麼叫知情的"證據" 請教一下?
親口認了?他不是笨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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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如果沒有白紙黑字、錄音錄影或其他明確人證物證
就必須要嫌犯親口認了才行,法律就是這麼規定
如果按理推論就能定罪,警察就不用搞出那些逼供的酷刑了
舉個例來說,如果嫌犯甲坐上的是計程車,然後拿出500塊叫司機快開
而計程車司機見錢眼開載嫌犯甲走了......他能算是共犯嗎?
但乙的確是有犯罪,也就是判決書上所提及的"隱蔽犯人與收受贓物罪"
但不知為什麼檢察官當初在這兩項罪刑上"未經追訴",只起訴強奪財物的共犯罪
結果這部分又被法官判無罪,所以就脫身了......
行為未經追訴者,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能審理犯罪行為是否確實存在
要伸張正義需要檢察官跟法官完美搭配才行,只要有一方腦殘就會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