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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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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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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Xroots
1. "檢察官" 才對..

2. 如果法官可以擅改起訴罪名, 那以重罪起訴的也可以被法官改成輕罪輕判囉...

該被追究的是不用功的檢察官...
當然以上討論的都是不含那些人謀不臧的貪污狀況...



如果林曉培酒駕撞死人被以謀殺罪起訴,而不是以過失致死起訴

因"謀殺罪"被判有罪的機率有多高??

有沒有罪卻只是因為檢察官(有修正啦)一個人可以左右

那司法的基礎也太薄弱了...

不用功的檢察官該被檢討,為了法條而法條的制度也該檢討了!
舊 2007-09-07, 03:20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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