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oxtm
基本上跟小弟個人猜想的差不多..
因為證據不足..無法證明乙嫌事前知情..所以搶奪犯罪不能成立..
不過那個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是啥東西壓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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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應該是說,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採用有利於被告的解釋。
由於沒有事證(如當初計畫時之錄音錄影),故法官是根據各方供詞來判定
1.甲方並未明白供稱乙方是共犯
2.乙方堅稱自己不知情
3.乙方其他供詞有不利於己之部分,仍據實以報(否認參與犯案,卻承認有拿錢)
根據以上供詞,判斷乙方的確有不知情的"可能"
所以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乙方無罪
以上是在下所解釋的法官判案邏輯,至於這樣判是對是錯,我就不評論了
不過案子應該可以再上訴吧.....如果能拿到乙方承認參與的錄音,那就有機會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