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事實上是可以的。
另外,「飭回」在這裡用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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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小弟本來就不是法律專業人 ^^|| ...
就我知道的詞彙裡面就"飭回"最符合我想表達的意思...
感謝指正~~
其實小弟找到判決書了..
根據比對樓主之前提供的案發經過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96281
應該是該份判決書無誤..但因未得到樓主的同意公布..
僅節錄事實部分及部分無罪的理由..而不公布該判決書文號等..
引用:
作者判決書 事實
一、甲○○因需款花用,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十四時十五分許,乘坐由乙○○所駕駛向友人黃柏強借用之車牌號碼P七九─八八六號機車,行經臺北縣板橋市縣○○道○段二七○巷口附近之便利商店前時,見丙○○獨自坐在該店前方之機車上,並將其所有之黃色手提包懸掛於機車把手,認有機可乘,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向不知情之乙○○佯稱要購物而囑其停車後,即單獨一人進入便利商店,於店內觀察確認丙○○對懸掛於機車把手上之手提包未加注意後,即走出該店而趁丙○○不備之際,快速出手搶奪該手提包(內有現款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國民身分證、機車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學生證、玉山銀行信用卡、悠遊卡、便利商店i-cash卡、中油加油卡、零錢包、數位相機等物),得手後迅即跳上乙○○所騎乘之重型機車並命之加速逃離現場。其後甲○○將所搶之現款六百元分予乙○○,餘款六百元及國民身分證、機車駕駛執照與全民健康保險卡自己留用,其他物品則丟棄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一六號後方之防火巷內(乙○○所涉隱蔽犯人與收受贓物罪嫌部分未經追訴)。嗣警依丙○○所記下之車牌號碼循線查得騎乘該車之人為乙○○,而於同日二十二時十分許通知乙○○到案,由乙○○自行交出六百元之贓款,並依乙○○之供述於同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一八巷附近查獲甲○○,當場自其身上起獲丙○○之國民身分證、
機車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剩餘之贓款二百七十元,甲○○另帶同警方至位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一六號後方之防火巷內,起獲其所棄置之手提包及學生證等物。
二、案經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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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判決書 無罪理由一部份
公訴人認被告乙○○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丙○○之指訴、被告甲○○、乙○○有關搶奪及分贓情節之自白,與卷附相片二十二幀、扣押物品目錄表四紙及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為其論據。訊之被告乙○○固坦認騎乘機車附載甲○○至上開便利商店,嗣於甲○○行搶後亦駕車搭載甲○○逃逸,其後並由甲○○分予搶得贓款中之六百元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搶奪犯行,辯以當時甲○○係稱欲為購物而囑伊停車,甲○○即單獨進入店內,伊則在外等候,當時甲○○並未告知將行搶他人財物之計劃,直至甲○○突為衝上機車並為被害人在後追呼搶劫之時,斯時伊始知甲○○搶奪他人財物,然仍依甲○○之指示迅為駛離現場,其後並分得六
百元之贓款,惟事先確不知甲○○有搶奪他人財物之圖或與之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約定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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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判決書 無罪理由一部份
稽;衡情苟被告乙○○有飾卸之圖謀,就此可能被認為係共犯搶奪所得而不利於己之分贓情節大可隱匿不報,又何有明白供承其事並提出贓款扣案之可能?此益可認其辯解應係據實以陳,並足為甲○○上開有利被告乙○○證述真實性之旁證。綜上,被告乙○○雖有駕車協助甲○○逃逸與事後分贓之行為,然依卷存事證,尚不能遽行排除其係在不知情之狀況下,見甲○○驟為搶奪行為後始起意為上述協助逃匿與收受贓物行為之可能性。從而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就公訴人起訴被告乙○○所涉搶奪犯罪部分,其證明程度仍未達於可排除合理之懷疑而形成被告有罪之法律上確信之程度,循據前開之說明,並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訴訟原則,本院認被告乙○○之搶奪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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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跟小弟個人猜想的差不多..
因為證據不足..無法證明乙嫌事前知情..所以搶奪犯罪不能成立..
不過那個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是啥東西壓 =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