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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引用:
作者diadiadd
這叫死腦筋.死讀書
只是檢查官援用法條不正確就判無罪
讓檢查官重頭再來,改法條重起訴???
這樣符合法治的精神???
檢查官援用法條不正確,法官沒責去糾正或改判????

恩..
兩件事情..

其一
理想上法官可以飭回檢察官錯誤的法條要求重來沒錯..
但實務上如果給檢察官錯了在來的機會..
難保不演變成罪刑偏向兩極化的情況..
檢察官可以隨自己喜好改用或追加較嚴厲的法條求刑..碰碰運氣跟法官心情..
或是為了省事而用較輕的法條..等到被飭回的時候已經錯失蒐證的機會或人事已非..

從社會資源的角度看來..我並不認為這樣靈活的制度會是好事..
畢竟是可以仔細一次做好的事情..加倍冗長的訴訟過程對被告原告也都是折磨..

其二
個人看法..把騎車的同夥給一個前科真的是好的嗎?
如果該員沒有前科..鬧著不負責的玩玩態度被慫恿夥同搶劫..
判刑確定..或許就是要進監獄這個大染缸"學習""見識"..
而且背著一個前科..宛如一座檔在正道的大山..
乾脆直接往黑道面沈淪..
判無罪是看到當初慫恿自己的人..逃亡的既辛苦且膽戰心驚..

以長遠的社會利益看來..如果證據真的不充足(不確定該兩人是預謀犯罪或是臨時起意犯罪之類的)..
法官判無罪並非那麼的"情無可原"..

因此小弟希望樓主提供判決書供大家參考..
釐清法官所認知的情況而非樓主單方面的解讀

=============
大學時通識課聽來的故事..

之前的民法對結婚的成立似乎不採登記制..而是公開儀式加兩位公證人制..
因此有一對夫妻年輕時一起打拼而訂下了終生..有跟戶政事務所登記卻沒有公開儀式這一步..
多年後男方事業有成..外遇了想要耍開髮妻..但不想付贍養費..
就利用這點上了法院要求婚姻無效..
當時的法官也知道男方的企圖..但於法的確是婚姻無效..
只能忍痛做下判決..該女方當庭聽到判決後..就衝出去跳樓自殺了 ....
這件事情一直被該法官引為生平大撼 ...

所以個人從不直接認定法官是腦殘或不食人間煙火之類的..
看到媒體或是當事人片面的敘述及資訊之時..都會抱持三分保留的態度..
還是綜合了判決書之後再逕行判斷為佳..
舊 2007-09-07, 10:30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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